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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3 17:14: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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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港股通医疗精选混合发起式A,华泰柏瑞港股通医疗精选混合发起式C: 华泰柏瑞港股通医疗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港股通医疗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9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36层、40层(4003B、4003C、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华泰柏瑞港股通医疗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

  或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医疗主题相关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医疗主题相关股票

  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

  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

  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五)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五、基金财产保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

  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

  束募集,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

  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形式包括电子

  电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报文系统、网上托管服务平台(下称“网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先与基金

  授权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所设定

  的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告等公开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体适用条件、发送、确认和执行等相关要求均由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协商确

  基金管理人拟采用授权指令的,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应类别授权指令

  书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传真或者邮件

  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书面指令的扫描件,并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一致。指令原

  管)。书面指令应作为应急方式,在电子指令、授权指令无法正常送达或形成时,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指令的授权通知,列明预留印鉴样

  本、有权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名单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金额、

  审批事项种类),并载明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

  人邮件确认。授权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的时间,则授权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电子、书面指令须明确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资金用途等(以双方事先商定的为准)。基

  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标的相关信息、证明用款事项的相关证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发票等,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投

  资交易与结算行为真实,且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未能随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于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在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后,须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

  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指令无法及

  电子指令自成功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并经双方确认时视为送达。一旦成功进

  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均视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对电

  对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先根据授权通知,核验指令签发人信息及印鉴有

  效性,授权核验不通过,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核

  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书面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及与“证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方可确认指令有效;

  要素审核不通过,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

  基金托管人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

  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至

  少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托管资

  金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指令执行完毕后无需通过电话、电子数据等

  对于基金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销,但

  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撤销指令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基

  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书面通知后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如书面通知

  载明的撤销内容或生效时间等与协商内容不符,托管人不予确认,由此导致的相

  基金托管人对书面指令与电子指令存在疑义的,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

  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基金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

  式的,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

  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8:30之前划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

  (1)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

  (2)若基金管理人T+2日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库的,需按基金托管

  人通知要求完成补券,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定,计算并交付欠库扣款和欠库违约金,履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

  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

  T+1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

  股通T+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

  此给托管人、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特别的,对于基金参与港股通新增交易日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知晓港股通

  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后的交收规则,理解相关结算风险。对于两地市场非对称假期

  前(内地节假日但香港非节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即新增交易日)的交易,基金

  管理人应履行资金提前到账义务,在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转

  指令,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交收日当天在基金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6)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或以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以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以电

  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九、基金收益分配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

  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本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

  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结算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

  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三)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双方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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